(2016)粤0306民初6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全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深圳伟特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全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深圳伟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95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郭振雄,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尔特,广东牧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全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与福海大道交界处天瑞工业园A区A3幢第五层A(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胡江发。被告深圳伟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803A(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何其伟。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44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燕(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