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2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昌兴置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立红、孟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昌兴置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孙立红,孟亚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532号原告昌图昌兴置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继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繁丽,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孙立红,女,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孟亚军,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昌兴置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立红、孟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二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原告在法定期间,亦未提供查找二被告的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至今未提供二被告的送达地址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致本院无法审理,故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三)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昌图昌兴置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对二被告孙立红、孟亚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元退回原告昌图昌兴置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刚审 判 员 褚亚兴人民陪审员 丛 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