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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1984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1988年2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淮民初字第01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要嫁妆)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张某某已另案起诉李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已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张德忠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