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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终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311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俊师,无业。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3月3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俊师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吴刑初第054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俊师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俊师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俊师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俊师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俊师撤回上诉。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刑初字第05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理华代理审判员  丁明亮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雅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