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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邹建与刘永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建,刘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51号申请执行人邹建,男,199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被执行人刘永彬,男,199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739.25元,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续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梓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