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金龙与林宝青、洪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龙,林宝青,洪玲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4162号原告:林金龙。被告:林宝青。被告:洪玲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龙与被告林宝青、洪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林金龙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长 杨静盛人民陪审员 李建葱人民陪审员 张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