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玉商初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金龙与林宝青、洪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龙,林宝青,洪玲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4162号原告:林金龙。被告:林宝青。被告:洪玲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龙与被告林宝青、洪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林金龙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长  杨静盛人民陪审员  李建葱人民陪审员  张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