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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XX峰申银担保有限公司与田利光、潜会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峰申银担保有限公司,田利光,潜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394号申请执行人浙XX峰申银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新区。法定代表人项金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飞云、章林,系申请××人员工。被执行人田利光。被执行人潜会飞。申请执行人浙XX峰申银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利光,潜会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327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利光偿还本金84742.9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潜会飞对被执行人田利光的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田利光名下有牌照号为浙K×××××丰田牌汽车一辆,现正在处置拍卖。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3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张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