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7101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朱红旗与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旗,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7101行初58号原告朱红旗,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旗诉被告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朱红旗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红旗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红旗负担。审 判 长 吕珂审 判 员 邓焰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