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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喻某梅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梅,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910号原告喻某梅,女,生于1980年6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昌荣,遂宁市大英县回马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男,生于1974年3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梅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段山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涂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