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喻某梅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梅,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910号原告喻某梅,女,生于1980年6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昌荣,遂宁市大英县回马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男,生于1974年3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梅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段山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涂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