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王坤与仪美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仪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000号原告王坤。被告仪美玲。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坤与被告仪美玲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仪美玲名下的车牌号为:鲁V×××××宝马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娜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0785民初2000号原告王坤***。被告仪美玲***。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坤与被告仪美玲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展坤祥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崔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