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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1658号原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小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池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正晗,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淼,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伟伟,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芸,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红星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