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雷涛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44号罪犯刘雷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05)潍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雷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六年五月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二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九年一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13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8年1月5日止);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于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8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雷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雷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雷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雷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雷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至2021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