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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天忠与黄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天忠,黄国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字第536号原告林天忠,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苏玲芝,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强,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天忠与被告黄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天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林天忠负担。审 判 长  卢美铤人民陪审员  倪 玫人民陪审员  蔡铃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