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天忠与黄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天忠,黄国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字第536号原告林天忠,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苏玲芝,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强,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天忠与被告黄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天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林天忠负担。审 判 长 卢美铤人民陪审员 倪 玫人民陪审员 蔡铃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