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枣刑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艳洋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艳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34号罪犯李艳洋,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滕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艳洋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九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8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艳洋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艳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艳洋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已履行罚金一万五千元,达到30%,具有从宽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李艳洋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2016年1月20日滕州司法局出具了建议该犯无重大不良影响情形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已履行罚金一万五千元,达到30%,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艳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