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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宁0106行初56号原告张秀兰,女,汉族,1958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委托代理人金颜红,女,汉族,1982年3月2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系张秀兰女儿。被告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赵建明,男,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兰诉被告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秀兰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原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