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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字3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牛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字3935号原告:牛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朱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牛某承担。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思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