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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姜道义、周巧玲与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道义,周巧玲,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姜道义,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周巧玲,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法定代表人曾国雄,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姜道义、周巧玲与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4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移送评估、拍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第7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