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无锡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优味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优味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9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131372-5,住所地无锡市无锡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红芹,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明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优味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法定代表人朱辉,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无锡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优味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味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优味客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软件公司拖欠的费用共计156188.7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软件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61元、公告费262.60元,共计6323.60(已由软件公司预交),由优味客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1212.35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优味客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约尔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土地及车辆登记情况。本院至无锡市南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软件公司表示不要求对约尔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本院依法决定将优味客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有171212.35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0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审 判 员 吴诗佳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世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