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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黄亚华与周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民初340号原告:黄亚华。被告:周其良。原告黄亚华为与被告周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周其良下落不明,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亚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其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9日,被告周其良向原告黄亚华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9日至2014年1月8日,如到期不还,则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钟玉良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周其良未归还借款,担保人钟玉良亦未尽担保之责,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其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亚华借款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周其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志芳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孙永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丹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