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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肖博志申请执行郑尚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博志,郑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博志,男。被执行人,郑尚斌,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藁民初字第01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郑尚斌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尚斌在法定期间内履行民事判决书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尚斌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尚斌存款1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永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