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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光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1142号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先威凤。被告:刘光成,男,生于1956年3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熔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