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财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与夏国琼,张荣利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荣利,张美华,夏国琼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财保278号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王祺,董事长。被申请人张荣利,男,汉族,1978年1月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申请人张美华,女,汉族,1977年12月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申请人夏国琼,女,汉族,1969年4月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荣利、张美华、夏国琼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张荣利、张美华、夏国琼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荣利、张美华、夏国琼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