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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阿鲁执补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陈忠与特木尔巴根、哈斯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特木尔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2)阿鲁执补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陈忠,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特木尔巴根,男,蒙古族,牧民。本院对陈忠与特木尔巴根、哈斯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阿鲁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特木尔巴根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巴彦温都信用社的存款,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办理支取、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 广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