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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范宣森与侯永东、姚卫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宣森,侯永东,姚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范宣森,居民。被执行人侯永东。被执行人姚卫红,成年,系侯永东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范宣森申请,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过户、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