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邓忠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34号罪犯邓忠(又名邓太、邓传忠),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06)枣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04)寿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邓忠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邓忠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与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决中对其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罚金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鲁刑执字第14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8年7月5日止);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15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邓忠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邓忠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04年3月22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在2009年12月16日被执行机关记过处分1次,已扣考核分15分。本院认为,罪犯邓忠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缓刑期内又犯罪且在服刑期间受监狱记过处分1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5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