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刑初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乔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5刑初第92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富华、代理检察员高定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0月,被告人乔某某因向李某某借款需要抵押,通过电话联系以600元价格购买了其位于定边县东园子东环路两套二层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产权证》,后将上述假证抵押给李某某。2、2014年10月29日、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乔某某因建设定边县新华南街商业楼需要资金,先后两次向张某某借款113万元,后没有能力偿还,被告人乔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以1000元价格购买该商业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上述假证抵押给张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物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伪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伪造)、证人白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杨某、曹某某的证言、贷款合同、借款合同、借条、房屋买卖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定边县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备案表、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定边县规划局情况说明函、民事诉状、协议书、民事判决书、照片、户籍信息、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扰乱国家机��正常管理活动,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乔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乔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从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 浩 宇-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