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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连云港美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1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珠光南路77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美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座1210室。法定代表人黄文水,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美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02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3日向上诉人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催交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场审 判 员  王抒彦代理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