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4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250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