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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250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