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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高福川申请执行徐宏光、包水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川,徐宏光,包水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高福川,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徐宏光,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包水花,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高福川申请执行徐宏光、包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岩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