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高福川申请执行徐宏光、包水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川,徐宏光,包水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高福川,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徐宏光,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包水花,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高福川申请执行徐宏光、包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岩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