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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815号原告王××。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承担。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月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