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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季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224号原告李XX,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季XX,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季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审 判 长  屈文祥审 判 员  夏保贵代理审判员  田永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