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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袁兴纯与李传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兴纯,李传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袁兴纯,现住庆安县。委托代理人李作平,现住庆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传生,现住庆安县。委托代理人安锡文,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传生、上诉人袁兴纯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传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安锡文,上诉人袁兴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作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孟庆波代理审判员  张晓弘代理审判员  邹士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