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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连志强与王冲、李雪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志强,王冲,李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796号申请执行人连志强,农民。被执行人王冲,居民。被执行人李雪峰,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志强与被执行人王冲、李雪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协助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雪峰的银行存款,用于履行部分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