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鹏与王通法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王通法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640号原告:张鹏。被告:王通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王通法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玉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