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郸城县诚立达保险索赔代理有限公司与夏令中、田留锋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郸城县诚立达保险索赔代理有限公司,夏令中,田留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566号申请执行人郸城县诚立达保险索赔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勤。被执行人夏令中,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田留锋,男,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郸城县诚立达保险索赔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夏令中、田留锋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淮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向被执行人夏令中、田留锋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夏令中、田留锋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夏令中、田留锋至今未履行,且拒不报告财产。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夏令中、田留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举证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张德忠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常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