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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慧与被执行人李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慧,李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梁慧(又名梁辉),女。被执行人李月香,女。申请执行人梁慧与被执行人李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月香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李月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慧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武晓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