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3416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王某,女,现住沈阳市浑南新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