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10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荣县人民医院申请执行左小娟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人民医院,左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060-1号申请执行人荣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吴大勇,院长。被执行人左小娟,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左小娟给付申请执行人荣县人民医院医治无名氏的医疗等各项费用49522.0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88元、申请执行费6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左小娟的银行存款51472.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