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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宋具能与安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具能,安守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205号原告宋具能。被告安守义,男,其余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具能诉被告安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具能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具能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具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宋具能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