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执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广西德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国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德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国庆,黄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德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新兴工业生产基地兴泰路1号。法定代表人甘捷佳,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国庆,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被执行人黄小平,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广西德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周国庆、黄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国庆、黄小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德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德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债务款本金468719元及利息223645元。(2)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德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算)。(3)负担案件受理费5393.5元,申请执行费937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用于借款作抵押的挖掘机现下落不明,房产、车辆无登记记录,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国庆、黄小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德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国庆、黄小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德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国健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书 记 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