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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永杰、汪玉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永杰,汪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法定代表人:程文虎,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祥云,该××资产保全管理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家伟,该××东临溪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许永杰,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汪玉花,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永杰、汪玉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公证处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皖休公证字第1162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永杰、汪玉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永杰、汪玉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许永杰、汪玉花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币43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义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