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91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贾志敏与陈巍、吴梅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敏,陈巍,吴梅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426号原告贾志敏。被告陈巍。被告吴梅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志敏与被告陈巍、吴梅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志敏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巍、吴梅青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志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志敏撤回对被告陈巍、吴梅青的起诉。审 判 长 杨 柳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