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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涛与徐振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徐振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861号原告张涛,男,汉族,1980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国印。委托代理人贾国峥,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振伟,男,汉族,1978年5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中华,太康县王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徐振伟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史红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素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