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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5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起,许丽红、刘岩(均已判刑)在上海市闵行区曲吴路中国梦谷南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园11号等地开设上海与时实业有限公司,招募沈宏娜(已判刑)为财务,招募被告人郝某某及杨艺、代鹏鹏等多人(均已判刑)为话务员,通过冒充国家收藏协会下属会员单位、宣称幸运抽奖回馈客户等虚假活动等方式,电话联系被害人叶某某、崔某某等,从被害人处骗得钱款。其中,被告人郝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1547元。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温某某、李某某、满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许丽红、沈宏娜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销售记录清单,话术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郝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