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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连富、姚梅华等与龚春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彩云,周子健,李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750号原告肖彩云,住湖南省新宁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需要,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子健,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建辉,住址同上。被告李磊,住邵东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在邵阳市西湖路606号。负责人戴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晖,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彩云与被告周子健、李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彩云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彩云自愿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彩云撤回对被告周子健、李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00元,由原告肖彩云承担。审 判 员  王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芸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