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牛犇与宛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犇,宛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牛犇,男,汉族,1978年10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宛蓓,女,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牛犇与宛蓓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另案查封处置,需等待处置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卫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