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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牛犇与宛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犇,宛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牛犇,男,汉族,1978年10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宛蓓,女,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牛犇与宛蓓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另案查封处置,需等待处置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卫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