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姜秀荣、武英利、燕勤涛、燕昊轩与丁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英利,姜秀荣,燕勤涛,燕昊轩,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武英利。申请执行人姜秀荣。申请执行人燕勤涛。申请执行人燕昊轩。法定代理人燕勤涛。被执行人丁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姜秀荣、武英利、燕勤涛、燕昊轩与被执行人丁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6345.8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36345.80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民四初22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燕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