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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英利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碑英利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3810号原告贾龙,男,汉族,1988年4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碑英利店,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6号负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42RK6Y。负责人汪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龙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碑英利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龙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龙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龙负担。审 判 员  李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尹彦博书 记 员  杨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