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许凤梅、许军舰等与依买尔·阿不都热、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依买尔·阿不都热,许凤梅,许军舰,褚万生,孙秀兰,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艾科拜尔·玉苏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依买尔·阿不都热合曼,男,维吾尔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个体,原住新疆鄯善县,现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凤梅,女,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团场职工,住奇台农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军舰,男,汉族,1986年8月26日出生,新疆艾尔迪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万生,男,汉族,1932年8月7日出生,农民,住奇台农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秀兰,女,汉族,1944年10月9日出生,农民,住奇台农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奇台县健康西路。法定代表人许万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住所地:奇台县古城南街43号。负责人伊晓,经理。原审被告艾科拜尔·玉苏普,男,维吾尔族,1966年3月3日出生,原住奇台县,现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依买尔·阿不都热合曼因与被上诉人许凤梅、许军舰、褚万生、孙秀兰、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原审被告艾科拜尔·玉苏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向上诉人依买尔·阿不都热合曼委托提交上诉状的代理人陈丽萍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单》,通知上诉人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2635元,逾期不缴,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依买尔·阿不都热合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代江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李大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洁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