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秀坚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843号罪犯李秀坚,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穗番法刑初字第16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秀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秀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秀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秀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6年1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秀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秀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关注公众号“”